7月6日,风华高科再发《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李任龙等共16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
根据《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风华高科在本案中构成对重大事件的虚假陈述,原告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判决被告风华高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任龙等共16名投资者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共2,008,286.91元。案件受理费合共41,817.00元,由原告李任龙等16名投资者负担3,372.00元,被告负担38,445.00元。
记者自天眼查app获悉,投资者起诉风华高科证券虚假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是风华高科及相关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2日收到的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买入风华高科,并在2018年8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zui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广东监管局查明:一、风华高科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6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61921185.13元,占2016年半年报利润总额的比例为60.21%,占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的比例为33.05%;二、风华高科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广东监管局决定:责令风华高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李泽中等26人分别给予警告和数额不等的罚款。
记者据天眼查app获悉,风华高科是一家以电子元器件制造和配套贸易为主的企业,公司主要从事研制、生产和销售系列新型片式元器件、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专用设备及电子材料等电子信息基础产品。2021年一季度报告显示,年初至报告期末,风华高科实现营业收入11.74亿元,同比增长68.0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6亿元,同比增长4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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